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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合同要有保密措施

1999-07-03 来源:生活时报 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韩冰 李斌 我有话说

信息时代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经济交往,在国际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据粤港信息日报报道,即将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以下简称合同法),合同形式被突破,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的效力被确定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价值。电子邮件,这种由因特网传递信息的方式,作为书面合同也规定在《合同法》的条文中,得到法律的认可。但是,因其存在易被修改及保密性差等特点,也决定了由此将产生一些新的问题。所以,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,除了应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外,还应注意一些特殊的问题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一、内容的范围应有限制。电子邮件作为磋商或订立合同方便快捷的方式,能便利双方的沟通,使问题得到及时地处理和解决。但网上传递信息易在传输过程中被截取或篡改,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,也有损于交往信息的准确。所以,利用电子邮件应主要用于订立小额合同、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或合同的要约邀请。而双方商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签订正式的合同时,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,或以电子邮件确定意向后签订书面确认书。对于情况复杂、标的金额大的合同还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具有较好的可靠性。

二、为保证内容的保密性,双方当事人应在网上获得号码惟一的身份证书,在发邮件及接收邮件时进行身份验证,也可约定收发邮件的密钥,以免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发出邮件,扰乱正常的经济交往。

三、以电子邮件形式存在的商业信息,在保存及调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密。对电子信箱及电脑中其他形式保存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料,不仅应设置密码,还应防止电脑中的资料以其他方式泄密,以及其它方面的纠纷如何进行处理等,都是非常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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